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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发布时间:2023-12-18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66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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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原为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特勤中队队员。2018年4月,王某某受太仓市公安局指派,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秦某监视居住看护任务。

在执行任务期间,王某某明知秦某涉嫌犯罪,仍多次违规与秦某进行交谈,并根据秦某要求,违规使用手机软件向秦某同伙秦某某、代某某通风报信,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收到王某某的消息后,秦某某等人提前对相关犯罪证据进行销毁,并畏罪潜逃。2018年5月,代某某以转账方式向王某某送上5000元感谢费,王某某予以收受。

2020年4月,太仓市监委对王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王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王某某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江苏省太仓市纪委监委  漫画:肖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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