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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离岗交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28
文章来源:太仓纪检
浏览次数:57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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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交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干部调动、岗位轮换或部门工作职责职能调整等情况时,应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二、交接内容

(1)承担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推进完成情况。

(2)工作中形成的尚未归档暂由本部门或本人保存的文书、影像等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档,下同)。

(3)负责的信访件、问题线索以及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案卷、谈话笔录以及临时保管的证物、涉案款物等。

(4)办公电脑、刻录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摄影摄像器材、家具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含涉密设备)等。

(5)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材料等。

(6)保管的各类印章、印鉴等。

(7)工作中使用的各类账号密码等。

(8)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其他事项。

三、交接时限

原则上各部门负责人自任职谈话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普通干部自任职谈话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交接流程

1. 移交人应认真梳理岗位工作职责、领导交办事项以及正在负责推进的重点工作,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及时整理应移交物品及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填写《信访件交接清单》《问题线索交接清单》《财务资产交接清单》《涉密材料交接清单》。移交人为部门负责人时,收到岗位调动通知后,应将保管的印章、印鉴统一归还办公室,由接收人按规定程序从办公室领取。

2. 交接应由移交人、接收人、证明人共同参加。普通干部岗位交接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部门负责人担任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岗位交接时须有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担任证明人。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交接由分管领导担任证明人。移交时无法确定接收人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接人向指定的接收人移交。

3. 接收人、证明人应认真清点移交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特别是涉及纪检监察业务的案卷资料等,并在《信访件交接清单》《问题线索交接清单》《财务资产交接清单》《涉密材料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4. 调离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的,在履行以上交接手续后,干部室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涉密人员离岗后,办公室与其签署脱密期管理承诺书。

五、交接要求

1. 除个人物品外,未经批准同意,移交人不得将工作相关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等带离;不得将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删除、修改或格式化。

2. 未完成的工作事项,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由接收人具体负责处理,移交人应协助办理好未尽事宜。

3.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产生的争议,交接双方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提请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4. 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各类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交接,办理移交、归档手续,谨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5. 相关人员在交接中因隐瞒、遗漏、涉密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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