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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8
文章来源:太仓纪检
浏览次数:56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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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规范用印审批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和市廉政办印章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规范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各类印章和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印章的统一制发、管理、监督、检查。

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负责领用印章的保管、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新设或调整,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凭市委编办批复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七条 印章启用、废止时,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验印登记并发布通知,印章启用、废止时间以文件签发日期为准。

废止和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收回、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原领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实行印章领用登记制度。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负责人是印章的领用人,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及休假期间,应指定专人代行印章使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印章应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用印时做到人不离印,用后及时锁回专柜,不得随意摆放。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制发公文凭领导签发的拟稿纸用印。

(二)审查调查文书凭领导签字的业务审批单用印。

(三)其他事项需加盖公章的,凭领导签字的办文单或《用印审批单》用印,《用印审批单》及用印材料统一由办公室送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中:

拟加盖“中国共产党太仓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太仓市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太仓市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国共产党太仓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事项,需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

拟加盖“中国共产党太仓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太仓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事项,需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委员)同意。

拟加盖机关各部门、市廉政办印章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组织人事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

(四)其他单位工作需加盖市纪委监委公章的,由机关对接部门填写《用印审批单》,无明确对接部门的,由办公室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用印。

(五)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要出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的,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分管干部室的常委(委员)同意,可加盖干部室印章,《用印审批单》由干部室留档备查。

(六)用印后作废的文件材料,需收回销毁后方能重新用印。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和市廉政办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印审批单》批准用印名称、份数盖章,及时做好用印登记,并妥善保管《用印审批单》备查。

第十二条 用印时要用力均匀、落印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持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和市廉政办必须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私刻公章;

(二)未经批准擅自用印或越权审批用印;

(三)不按规定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四)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材料上用印;

(五)擅自携带印章外出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纪委机关党委、工会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印章管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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